疫情期间什么条件满足滞留?
一、什么是“合理便利” 《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中对于“限制出入境”的情形,列举了六条情况,其中第四款是关于“其他必要的情况”的规定,即“有其他不得出境的情况的”。而2021年6月15日,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依法打击防疫情违规出入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 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准出境: (一)被拘留、逮捕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人员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且终止案件审理期间,不准其出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且正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的; (四)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暂时不予出境的;
(五)有其他不得出境情况的。 二、“不合理便利”的法律依据 除了上述《出境入境管理法》中的情形以外,各地有权机关根据疫情防控需求,对人员入境实施限制措施。例如,北京发布的《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438场新闻发布会》中,明确提到“对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京人员将落实‘点对点’闭环管理,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对7日内有本地病例报告的地区来(返)京人员,按规定进行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由此可以推出, 如果入境人员所在地区属于中高风险地区或有本土新冠肺炎病例报告的县区的,则相关入境人员应遵守“居家隔离+核酸检测”等防疫规定。
在2020年初,国家移民局曾颁布过一项临时出入境管理措施,该政策指出,对参加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或正在开展紧急科研工作、项目且需要进出境的外国人,可以实行便利出入境政策措施——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情况下,由于外国公民无法自主申请签证延期,导致其在境外逾期停留的可能性的确很高。不过,这项临时性出入境管理政策已于2020年9月15日到期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