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签证什么时候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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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如果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如无特殊约定,一般应在工程施工过程过程中进行签证; 2、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根据通常惯例来确定是否要在施工过程中办理签证。

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往往比较粗略,对项目的具体做法和尺寸也没有特别详尽的规定,因此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要增加工程量时,需要事先就增加的工程量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才可以进行施工。当然,由于招标文件中已经对该项目列出了综合单价和合价,经过协商后的增加的工程量属于变更的范围,应作为追加合同的签约价格。

3、如果是在工程施工结束并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的签证,一般是不能承认的!

4、如果在工程竣工结算前办理的签证,可以看成是竣工结算时的调整资料,其有效期限不应超过该工程的保修期(保修期一般为两年)或最长不超过三年为宜——因为超过三年的资料往往会因客观原因而难以找到相关的证据了。 对于工程签证,最好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中间环节进行确认比较好一些,这样既不影响工程施工,也不会给今后的结算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以上是我个人的看法,仅供参考。

补充一点: 关于“如果是施工方擅自变更设计,或者施工中甲方没有提出异议,以后还能否办理签证”的问题—— 在工程施工中,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原设计方案被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认为有不妥之处,于是会要求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这时就会产生新的设计图纸,施工单位就必须按新设计的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此时,施工单位应该怎么做呢?

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建设单位没有提出更改设计总概算的要求,施工单位就应该照改不改地按照新的设计图纸来组织施工。因为设计变更单是原设计单位的盖章认可的,而且新的设计内容也是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所以,施工单位必须执行。至于说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要求按原未修改的设计图纸来进行审图,那是他们的事,这只能代表他们的个人意见,并不代表国家有关规范的标准和要求。

我同意楼上的观点:这种改变设计的内容应当视为“变更”而不是所谓的“签证”,否则的话,就会造成“先斩后奏”“瞒天过海”的局面,这对建设单位来说是很不利的! 我还是坚持我的观点:对于工程签证,最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进行,不要等到工程都完工了才来办什么签证,那就不合适了……

优质答主

1,在出发前往欧洲或者美洲前的一个半月到两个月内提交签证申请材料;(以使馆要求为准) 2,领事馆面签时会有工作人员问您是否已经办理好了签证申请手续、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去完成留学行程等等问题; 3,如果一切顺利的话一般会在一个星期左右得到通知的,但是也会有例外,遇到这种情况也不要慌张,可以联系一下学校老师或负责人询问具体原因及结果,并尽快想办法解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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