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签证什么时候签?
1、合同中如果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如无特殊约定,一般应在工程施工过程过程中进行签证; 2、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根据通常惯例来确定是否要在施工过程中办理签证。
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往往比较粗略,对项目的具体做法和尺寸也没有特别详尽的规定,因此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要增加工程量时,需要事先就增加的工程量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才可以进行施工。当然,由于招标文件中已经对该项目列出了综合单价和合价,经过协商后的增加的工程量属于变更的范围,应作为追加合同的签约价格。
3、如果是在工程施工结束并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的签证,一般是不能承认的!
4、如果在工程竣工结算前办理的签证,可以看成是竣工结算时的调整资料,其有效期限不应超过该工程的保修期(保修期一般为两年)或最长不超过三年为宜——因为超过三年的资料往往会因客观原因而难以找到相关的证据了。 对于工程签证,最好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中间环节进行确认比较好一些,这样既不影响工程施工,也不会给今后的结算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以上是我个人的看法,仅供参考。
补充一点: 关于“如果是施工方擅自变更设计,或者施工中甲方没有提出异议,以后还能否办理签证”的问题—— 在工程施工中,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原设计方案被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认为有不妥之处,于是会要求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这时就会产生新的设计图纸,施工单位就必须按新设计的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此时,施工单位应该怎么做呢?
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建设单位没有提出更改设计总概算的要求,施工单位就应该照改不改地按照新的设计图纸来组织施工。因为设计变更单是原设计单位的盖章认可的,而且新的设计内容也是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所以,施工单位必须执行。至于说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要求按原未修改的设计图纸来进行审图,那是他们的事,这只能代表他们的个人意见,并不代表国家有关规范的标准和要求。
我同意楼上的观点:这种改变设计的内容应当视为“变更”而不是所谓的“签证”,否则的话,就会造成“先斩后奏”“瞒天过海”的局面,这对建设单位来说是很不利的! 我还是坚持我的观点:对于工程签证,最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进行,不要等到工程都完工了才来办什么签证,那就不合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