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考入北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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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大钧做客新华网“权威访谈”时透露,中国即将出台个人破产法,并且已将草案提交给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一时间,“个人破产”陷入是否会造成社会不公的争论中。

个人破产法规迟迟未出台的原因,是因为其操作缺乏可实施性。在美国,个人破产是比较普遍的行为,美国的个人破产法十分完备。美国破产法有两种主要类型:第一是“个人破产法”(又叫“民事破产法”),适用于一般无担保的债务人的破产;第二是“商业破产法”,适用于公司等实体,而非个人破产。

根据美国《统一破产法》的规定,一般由个人申请破产的自然人民事破产,可分为“个人破产程序”和“个人破产重组程序”。

美国实行的是普通法院系统与许可律师制的司法制度,破产程序由联邦法院统一运行。美国设联邦首席破产法官统一管理全国数以千计的破产法院。在具体运作上,设破产财产受托人、破产管理人、破产监督人、检察官和破产执行人。

由于个人破产属于不良债务的解决,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诚实贷款(诚实贷款指具有偿还能力的贷款人,基于正常的交易目的,而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因而金融机构没有申请破产保护的权利。但是,当个人破产案件被提出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请求加入案件,要求清偿。

美国个人破产法最重要的特色,就是让债务人人格否认,即“欺骗破产”,这完全是一种债务人反破产的策略。根据美国破产法,如果在破产申报前六个月,资产转移或者是隐匿行为被认为是“重大过错”,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破产请求并驳回申请,或者宣告破产人与债权人或者第三者恶意串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破产人处以一至五年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制裁。

这种法律安排,是为了阻止个人规避法律义务或不恰当地损害债权人利益而设的。在操作上,由债务人提出“财务分析”,论证转移财产不是“恶意”的。

在美国,个人破产是可以避免的。当自由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通过个人重组来解决(俗称“破罐子破摔”)。当然,个人重组不是必然结果,需要债务人充分证明其有重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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