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自保金怎么取出?
近年来,不少德国华人通过不同渠道获悉,在出国前向德国相关社会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自保金”,在遭遇重大灾难时,可得到最高30万欧元的巨额理赔。如此高额的赔付让许多赴德华人动心,但与此同时,不少人在缴纳了“自保金”后,仍在犹豫是否需要在这个基础上再购买商业意外保险。为了解释大家心中的一些疑惑,记者采访到了德国明镜在线的特约专家,德国知名律师柯布西耶教授。
“自保金”是什么?
据悉,“自保金”的全称是Sickness, Accident and Death in-Court- Guarantee(“健康、意外事故及死亡法院保证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到意外,该保险就为其支付不超过30万欧元的赔偿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而且保险人(保险公司)必须为这一赔付承担诉讼风险。“自保金”是德国的法定保险,每个人都必须购买,没有可选性。柯布西耶教授指出,该保险不是一般性的商业保险,无法像大多数商业保险那样以现金追回的形式退保。
必须缴纳,且不能退保
柯布西耶教授告诉记者,“自保金”是一种强制保险,所有申请前往德国长期居住的外国人均需在入境德国后,在4个月内缴纳“自保金”。该保险是为保障公民在突发事件中的人身安全而设的。一旦投保人所住辖区发生地震、海啸意外的话,就可获得保险赔偿。柯布西耶教授强调,即便没有发生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自保金”仍应按照每年243.65欧元(约1986元)的保费自动续保,直到被保险人到达70岁为止。但他同时也表示,关于“自保金”的相关法规存在极大的争议,因为该保险并不能转移因国内安全事故带来的风险。
其实,关于“自保金”的争论早在18年前就已开始。1997年2月,24岁的美国女子纳迪亚·斯特劳斯(Nadia Strauss)与丈夫卡尔·斯特劳斯(Carl Strauss)带着一名4岁的男孩从洛杉矶一家饭店的顶楼房间跳窗自杀。在自杀之前,斯特劳斯已经续保了该饭店所推荐的、保障范围为全世界的任何一家旅馆的旅行意外保险,但保险公司却拒绝支付相关赔偿金,并称依照法律,他们仅为德国公民提供保障。在纳迪亚·斯特劳斯自杀后,她的母亲开始了一项游说运动,呼吁美国政要取消由德国政府控制的“自保金”,因为这种强制保险将危及生命。尽管很多人同意斯托瑞的看法,但这个庞大的利益集团太强大了,美国国会和总统都拒绝对此采取行动。
欧洲各国在1953年之前都没有专门的意外保险,当时欧洲大陆发生的海难事故不少,损失惨重。为了应对这种状况,欧洲各国开始相互签订“海洋安全公约”。根据该公约规定,如果某个国家的商船在其他国家境内和领海水域发生事故,除逃避法律制裁外,都应接受遭受损害的第三国政府的起诉。根据同一法律原则,德国在1953年起对船舶建立了相关的强制保险制度。而该强制保险制度的发展结果就演变成今天的“自保金”。但柯布西耶教授指出,即便“自保金”的建立有其历史原因,但该保险所产生的社会总费用远远高于所保障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