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允许学生排名吗?
不允许!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教育行政机关及学校应当运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为学生建立个人信息档案,记载学生基本情况、学籍变动情况、考试成绩、操行评语以及修读课程、获得学位等情况,并为学生提供查询服务。但学生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对涉嫌违法的学生,学校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订学生的考试违纪及作弊的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罚决定应当由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对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学生,学校可责令其退学。 第三百一十六条 【不正当竞争行为】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社会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参加教育考试、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或者从事其他培训活动的,应当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交易内容和条件。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以及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证书机构撤销相应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