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吗?
移民服务合同,通常由申请人与移民中介签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那是否意味着,只要签订合同,移民中介机构就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首先,从法律关系的角度上来看,移民服务合同虽然约定了申请人和中介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但该合同的定位应当是一份“服务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受托人只有在处理事务中造成损害时,才能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一般来讲,如果移民中介机构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申请人未能成功移民,则申请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但是,我们应注意到,《合同法》对于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有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形下,如中介方有过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致使委托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产生违约责任的,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即使因中介方过错导致委托合同无法履行,进而使委托人受到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也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形来认定中介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7条规定,除法定情形外,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据此,一旦委托合同签订,除非存在法定事由,中介方负有按约履责的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应该对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上述法条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们还应注意到如下两种除外情形:
第一,如果因委托人的过失致使中介机构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比如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负有审查、报告义务的中介机构,由于委托人的过错,致使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中介机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依照法律规定,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经纪活动,依法独立行使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尽管中介方在交易过程中具有信息优势地位,但是,基于市场交易的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滥用这一优势地位。如果因为中介方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或者技术条件,使当事人在交易时陷入一种非自主状态,从而遭受损失的,中介方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作为专业性极强的移民服务业务,建议申请人务必选择正规且实力强的移民中介机构办理,以尽可能降低风险。